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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但是,该五种情形是赋予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违约方无权行使法定解除权。故违约方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在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院应判决违约方强制履行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作为违约方,虽然不能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是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强制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形下,强制履行显然是非理性的选择。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违约方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换取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免除。在合同履行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时,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是违约方在守约方要求履行合同时的抗辩权,违约方不能据此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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