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
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