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托管合同属于行纪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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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托管合同并不属于行纪合同,严格意义上来讲,房屋托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是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给房屋经营单位,房屋经营单位在约定的权限内行使相关的权利,委托合同跟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合同有偿性等都不一样。
房屋托管合同属于行纪合同吗

一、房屋托管合同属于行纪合同吗?

房屋托管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房屋托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有: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相应地,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无须支付与第三人的磋商、资信调查成本。这是行纪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其得以蓬勃发展的根源所在。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综上所述,房屋托管合同跟行纪合同还是有差别的,事实上,行纪合同具有非常鲜明的法律特征,在司法实践中,行纪合同基本上仅适用于动产贸易,不动产交易不适用于行纪合同。在签完了房屋托管合同之后,托管机构只能在双方约定的权限内处理相关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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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我来和你说一下房屋出租托管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签约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秉承平等、自愿原则,甲方为考虑其房屋出租的效率性、连续性,特委托乙方管理出租其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合意,共同遵守并履行。
  
一、委托标的物
  甲方将己方所有的坐落于 的房屋租赁事宜全权委托给乙方代为办理。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甲方须另出具授权委托书书面凭证(附件一)
  具体权限如下:
  
1、房屋出租事宜(包含房屋的推荐、带看、签订租赁合同事宜);
  
2、代收租金;
  
3、管理房屋修缮事宜(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以实际票据为准));
  
4、有关房屋室内设施的保管措施;
  
5、其他事项。
  
三、委托内容
  
1、 甲方委托房屋单月租金为人民币 壹仟元整 ,总计租金人民币 叁万陆仟元整 ;
  
2、 委托租金支付方式: 半年度支付方式 , 具体如下: 首次租金由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以后租金以前次租金到期日前7日内乙方以包括但不限于汇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
  
3、 委托房屋租赁保证金为 两个月租金 ,支付时间:与首次租金同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退还条件及时间: 合同期限届满,房屋水、电、物业费用等结清,室内设施无严重损坏情形。
  
4、 委托房屋出租期限为 3 年,总计 36个 月;
  
5、 本委托为有偿委托,以本合同第五条1款作为依据。
  
四、委托期限计算
  本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总计 月。
  
五、委托租赁管理中产生的利益和负担:
  
1、 房屋在租赁管理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租价格高于甲方委托价格,其中的差额利益归乙方以作为委托报酬。
  
2、 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如房屋空置(即房屋没有被承租的情形)给甲方带来的租金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有权定期质询乙方房屋租赁管理事宜。
  
1.2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房屋权属原件与身份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并留存复印件各一份(附件二)进行备档,保证不得有妨碍房屋出租的权属纠纷,因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 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房屋钥匙交付乙方保管。
  
1.4 甲方若在本委托期限内对房屋进行出售、抵押等其他行为的,应依法提前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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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乙方有权让甲方提供权属原件配合房屋租赁事宜。
  
2.2 乙方应妥善管理租赁房屋以及相关室内设施,不得擅自变更房屋主体结构,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七、违约责任
  
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妨碍乙方正常管理出租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的单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补偿乙方的在管理租赁事宜中产生的必要支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违背诚实信用,有隐瞒重要事实和陈述虚假的行为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单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赔偿给甲方。
  
八、合同终止情形
  
1、 委托期限届满;
  
2、 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的;
  
3、 房屋无法实现租赁目的的;
  
4、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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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产权人及共有人签字)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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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属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买卖属于专属管辖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推定不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但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呢?
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市场运作房、限价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
由此可以推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
专属管辖内容: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指海事)管辖。有利于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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