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甲去世,其子女将其骨灰运回老家于去世多年的老伴合葬。由于甲的子女在外地长大,不了解家乡的情况,鉴于亲情,在老家的乙为他们安排了大部分下葬事宜。这期间由于老家的主坟离村子很近,再加上前几年丙在村后加盖了一座房子,致使于家的新宅离主坟不过百米远。乙与丙商量后,乙并得到了下葬的同意,甲顺利的合葬后,其子女为老人立起了墓碑,而此时丙觉得他同意下葬,但没同意立碑,高大的青石墓碑影响了他家的风水,要求将碑放倒;但甲的子女都以回去工作,于是丙找到乙理论,乙觉得有坟就可以立碑,再说立起的墓碑在放倒,对死者有些不敬,况且碑是甲的子女立的,与自己无关。后来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于是,丙将乙告上了法庭。请问,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呢理由我认为不应当将墓碑放倒,首先分析一下祖坟的土地性质,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实际上祖坟所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由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对于祖坟的使用问题上基本上是如果国家不征用该土地的,已经作为祖坟使用的土地仍然可以继续使用,那么实际上甲的子女是有权利将甲安葬于此的,作为丙来将,祖坟是在丙建房之前就已经有的,而中国的民俗坟墓是要立碑的,因此,丙以石墓碑影响了他家的风水要求放倒是不合理的,我认为甲的子女可以保留墓碑,可以给丙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