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假设,一食品企业销售的一款食品,售价为5元包,一消费者购买了一包,打开后发现产品已霉变消费者就未食用,于是向食品企业提出赔偿要求,食品企业认为按法律规定给予10倍售价的赔偿,也就是50元,但消费者坚持理解为(新法)应该是赔偿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