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举证怎么做公司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举证的时候可以带着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口头解除终止的事实”成立,但是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本人口头辞职或自动离职,但劳动者主张是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属于何种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由谁来举证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会审查由谁提出解除属于双方协商解除,还是劳动者单方解除,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按目前法律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均应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未通知用人单位自行离开,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单方解除处理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承担劳动管理的职责,因此,谁提出解除,属于何种解除形式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实践中还会遇到一种情形,就是用人单位主张自己口头对劳动者提出“你可以不来上班了”,但是这并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而等待劳动者的答复,但是劳动者却误以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自动离职”了,但事后却状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成立的话,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是协商一致解除,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条款规定表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本人辞职或自动离职的事实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又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