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本协议有效期限从2010年月日至2010年月日止”的,属于期限不明,视为对合同有效期限没有约定,而不是期限为2010年一个年度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如果合同中约定“本协议有效期限从2010年月日至2010年月日止”,并且没有另外明确劳动合同期限的,则该劳动合同因缺少必备条款而不成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本合同有效期有什么规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