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许,能够增加安置补贴费。但是,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总和不得超出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能够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准则。
第四十八条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赔偿花费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赔偿花费和其他有关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