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中对此问题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