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强调劳动者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正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必须排除的条件,如员工谎报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该劳动合同可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入职手续中有约定相关免责条款,单位就可以无偿辞退该员工。而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此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其有权不予告知,且怀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如果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所排除的条件违背基本人权和社会常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件是无效的,单位不能据此违法辞退员工。即使是特殊岗位,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所需岗位需要经常出差,所需岗位劳动强度大等情况,虽说其怀孕与否对履行这些岗位职责直接密切相关,但出于妇女权益保护和反对就业歧视的更高法律诉求和出发点,这样做也是行不通的。根据以上分析,正常情况下,当然不能违法辞退这种员工,而且产假待遇还得给她。但是不是意味着处于“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都不能辞退?一辞退就得给补偿金?她们就有宝剑,可以为所欲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