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代发票用盖章的。
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及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1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