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限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服务花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花费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职责。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花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开发商通知业主解决入住手续时,证明房屋已经能够使用,即房屋能够托付业主,在此期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签订,物业公司也开始实施管理,此时业主就对房屋有事实上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由未事实上寓居,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所以业主的空置房也应交纳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纷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商定以及相关限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借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