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为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损失额度较大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员工因为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但损失额度较小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