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报销标准的门诊费用凭医保本、卡在医院即可办理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单次30元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超过30元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50%比例报销,年度内累计报销额不超过120元。城镇居民医保患者持证、卡到定点医院就医看病,因病情需要住院的,应填写《泗洪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住(转)院审批表》,经治医生对证、卡、人进行审核后,办理住院手续。参保居民因急诊需住院的,应在3日内补办住院手续,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住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