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从此就可以看出,预告登记依据当事人的自愿。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法》已规定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如果当事人以在建工程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一时不办理抵押登记的,双方如约定进行预告登记,也符合《物权法》关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一规定,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同样可以办理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办理预告登记后,虽然和在建工程抵押一样也是发“登记证明”,但两者并不相同,在建工程抵押后取得的才是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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