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确认该公司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诈骗的可能性,不要听信任何威胁和理由向对方打款,也不要履行任何超出借贷关系的义务。
其次,要确认条约是否合法,是否有高利贷的情况存在,如果合同违法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
最后,在确认该公司合法、合同也合法的前提下,由于是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该合同就不属于实践合同。如果该企业不存在下列情况,那么该合同有效,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最高法院民发依99依贰依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定,故该出借行为属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二)企业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以及最高法院法复依99陆依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三)公司违反《公司法》第依依陆条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公司以支付报酬等形式向上述主体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属《公司法》第依依陆条所禁止的借款行为。
(四)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