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刑事案件通常来说是自法院立案起1个月审结,比较复杂的也不会超出1个半月。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时限规则的若干限定》的限定,适用普通流程审理的
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
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
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时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出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限,经法院院长准许,能够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隶属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窜逃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牵涉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决定,审理时限能够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时限能够再延长1个月。 适用普通流程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时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准许,能够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时限为20日。 按照审判监督流程再次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时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时限的,经法院院长准许,能够延长3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判定的期间;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时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时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增加侦查,提议延时审理建议后,合议庭认可延时审理的期间;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翻阅案卷超出7日后的时间;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再次判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时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