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够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限定:
第五条解决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资料和证明手续: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另一半以及与另一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表明。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限定:当事人不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组织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解决婚姻登记;当事人隶属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解决婚姻登记。当事人未解决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组织出具的证明手续解决婚姻登记。因此,不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用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手续解决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