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多出的房屋拆迁时是否给予拆迁补偿,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认定:
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2、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的历史成因;
3、宅基地合法买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4、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5、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
以上五种情况是可以在拆迁中要求按照合法房屋的拆迁补偿,除此之外,多出的宅基地相关部门有权不予确权并回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也就是说是以户数为标准确定宅基地的数量,农户一家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