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肝功正常,乙肝携带者是可以办理A类健康证进入食品行业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其中,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乙肝只要通过血液传播,日常非血液暴露性接触是不会传染的。
目前疾控中心办健康证已经取消乙肝检查了。
如果肝功不正常尽快治疗,等肝功正常后再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