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养老保险金的滞纳金,应该由用人单位承受,参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限定申请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交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交纳数额;交费单位补办申请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按照限定结算。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量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其限期交纳或者补足。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量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限期交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百般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