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意外处置流程限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做法对发生道路交通意外所起的作用以及犯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职责。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犯错导致道路交通意外的,承受全部职责;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犯错发生道路交通意外的,根据其做法对意外发生的作用以及犯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受主要职责、同等职责和次要职责;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意外的犯错,隶属交通意外意外的,各方均无职责。 一方当事人有意导致道路交通意外的,他方无职责。 省级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意外职责确定细则或者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