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局有权利扣翻斗车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国土局有权拆除违法建筑吗
尽管国土资源局具有实施强拆的权力,然而其并没有直接授权进行强制拆迁违建物和设施的权力,而是必须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请以获得许可后方可执行。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以后,对于合法建筑物的强拆权力仅限于人民法院,任何其他行政机构均不得擅自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然而,针对城市或者城镇规划区域内的违章建筑,行政强制拆迁仍然是合法的,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责令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必要措施。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县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才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自然资源管理局并未被赋予扣车的权力,因为这是属于特定行政行为的范畴,理应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任何其它的机关或个人,即便他们可能与所涉及的事件受害者存在某种关系如家庭成员的情况,都并不允许擅自采取行动进行扣车。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扣车的权力归属始终理当属于公安机关,而未经其明确授权的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对涉案的车辆以及其牌照、证件等进行任意扣押,同时亦不能随意限制驾驶员和货运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扣留相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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