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管辖法院
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3、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准备证据等起诉材料
1、民事起诉状(其中要写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前请求)。
2、能够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明材料。
3、保险合同原件、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4、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5、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三)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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