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于合肥承包地纠纷。
第一、一方当事人申请了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问题没有没作具体规定,这个问题4有待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做出规定。基于仲裁的当事人自愿受管辖的性质,如果一方当事人选择了起诉,人民法院即应当受理,并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通知有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纠纷。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了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做出答辩或者表示同意应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则不应当受理。
第二,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中,家庭承包的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方式只需向发包方备案,而无须发包方同意,但是入股仅限于承包方之间从事合作生产。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只要取得了有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可依法流转,除非合同中规定了限制条件。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因此,非经承包方同意,或者发生法定事由,承包合同不得解除。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当事人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管辖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有关的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受理仲裁或者诉讼案件,这是不同于家庭承包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