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1、被拆迁人办理拆迁安置房土地证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但转让(交易)除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不能交易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
2、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户主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房产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
1、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2、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同下)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60收取。
3、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4、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5、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