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于2003年6月因病去世,火化后骨灰寄存在县殡仪馆(寄存期限3年),在今年4月3日(也就是清明节的前一天)我和她妹妹去给她烧纸,结果发现骨灰盒不见了,经过殡仪馆工作人员和家属的寻找,后来又报告了公安机关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任何的消息。现在我们想向殡仪馆请求赔偿。请问,我们应如何要求,赔偿金额多少,都谁能获得赔偿。家属有我的女儿、我的父母、我妻子的母亲和她的妹妹。请您在百忙中给予尽快的答复。谢谢!你妻子的骨灰寄存在殡仪馆,殡仪馆收取费用负责保管,双方并约定了保管期限,那么你方和殡仪馆之间就存在一个合同,你方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殡仪馆履行保管义务,现在骨灰丢失的,你们以对方违约来要求赔偿。赔偿包括对方违约给你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你们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来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应当以对方违约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要求赔偿。此外,由于骨灰的特殊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你方除了追究其违约责任以外,还可以依此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