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以上是合同法解释调整违约金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