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卖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房支付总价的10%作为定金,由房产中介公司账户保管,合同约定三个月为期限,买方将剩余房款付清,届时做房屋过户手续。现在三个到期,买方没有房款到位。请问律师应该怎么处理?中介方已开始书面催促,三次后,依然没有付清剩余房款的,定金归卖方。合同中还规定,违约金,请问违约金一定需要诉讼才能拿到吗?如果在书面催促期间,买方支付剩余房款,但合同规定三个月之内支付清,在这段时间内,滞纳金,应该怎么计算?我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买方出现合同违约情况
[律师回复] 除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几种合同解除情形均适用于一手房和二手房买卖,针对一手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
2、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适用,或者房屋交付适用以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适用。
5、所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能交付房屋。没有催告的,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