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连环购车未解决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行驶者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得到利益,故原行驶者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使人损害承受职责。但是,连环购车未解决过户手续的做法,违背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他限定调整。”从上可见,车辆买卖未过户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而且物权又发生了转移(即车辆已事实上交付),原行驶者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行驶,也不能支配车辆的营运,更不能从车辆营运中得到利益。同时,原行驶者对交通意外的发生不能防范控制,未解决过户手续的做法与使人损害的后果也无任何因果关系。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必然导致交通意外职责的发生,所以要原行驶者承受损害赔偿职责是无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