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我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因未在规定时限内认证造成社会保险待遇中断发放的人员可通过办理补充资格认证恢复待遇发放,并补发中断期间未领取的相关待遇。办理方式:需要办理补充资格认证的人员,可由本人将认证材料直接送交至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或上地、万寿路分中心支付岗或各街镇社保所;也可由本人将认证材料邮寄至单位,由单位将认证材料送交至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或上地、万寿路分中心支付岗或各街镇社保所。认证材料包括:
(1)对于居住本市的人员填写《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补办表》一份;
(2)对于居住异地的人员提供由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区(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异地居住人员资格认证表》一份;
(3)对于居住国外的人员提供加盖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印章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或领事认证一份;注:相关待遇自办理补充资格认证的次月起恢复并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