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婚约财产案件的诉讼主体往往成为当事人答辩或上诉的主要理由之一。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应该扩大主体范围,不应局限于男女双方。财物的给付人、财物的接受人,均系适格的当事人。理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因维持该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婚约”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婚约”中包含有财产权利的得失变更,法律才将“婚约财产纠纷”纳入调整的范围。所以,“婚约财产纠纷”的重点在于“财产纠纷”而不是“婚约纠纷”。现实中婚约财产关系的产生不单单是一个人的行为。就给付人而言,可能是男方本人、男方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就接受人而言,可能是女方本人、女方父母或近亲属。从彩礼的来源看,可能是个人劳动收入或家庭共同财产,故给付彩礼的问题,往往涉及双方的家庭关系。实践中大部分彩礼款项系双方父母之间的交付,因此,考虑到我国目前缔结婚姻的传统习俗,应当将该类案件的“被告”范围扩大化。
基于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确定原告时,应注意:若给付的彩礼来源于男方本人劳动收入或者其他合法收入时,原告只能是男方本人当给付的彩礼来源于男方全家共同财产或者共同债务时,男方及其父母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确定被告时应注意的是,给付方在给付彩礼时已明确说明给付女方或其父母而被接受时,应将女方或其父母列为被告,当给付方给付彩礼时,女方或其父母均在场,而给付人没有明确表示彩礼给付谁的,发生纠纷后,女方及其父母相互推诿的,可将女方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这样,既方便法院依法审理,也有效地遏制被告方的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同时也符合谁接受彩礼谁应返还的简单民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