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六年级孩子通常不过十三、四岁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你的描述来看,如果只是简单的推拉玻璃门,就造成伤害的话,学样是有过错的。因为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的地方,学校是有义务保证其设备的安全性的。退一步说,即使玻璃门本身没问题,学校对在校学习期间(包括课间)未成年学生的行为是有管理义务的,学生之间打闹受伤学校也有责任。所以,依《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应当首先由学校承担。至于学生,和老师要不要赔。我个人认为是不用赔的,虽然,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之间的一般打闹,导致玻璃门造成损害,这不应当认定为是另一个学生造成的。另外,老师即使存在管理的过错,也不应当是这里所说的“第三人造成”,学校也无权要求老师来赔,而只能依据学校对老师的管理规定来对老师内部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