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
购房人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2)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3)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4)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5)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2、购房人在提交前述六项资料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
3、购房人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
4、购房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购房人将这一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5、主管税务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6、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第1条
(一)、
(二)、
(三)、
(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7、购房人拿到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后,赴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8、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纳税人应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