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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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提供的材料包括:
①职业史、既往史;
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④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⑤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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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云南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地止在你所居住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