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报酬,是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早已经约定好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做出降薪决定。
女职工处于孕期,劳动能力肯定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如果女职工不能完成其怀孕前能够完成的工作量,不能想当然认定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
针对孕期女职工的身体状况,用人单位应当减轻女职工的工作量。在减轻女职工合理工作量之后,如果女职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调岗,并且需征得女职工的同意。
降薪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应双方达成一致才行;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面降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