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征收土地的各项花费应当自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准许之日起3个月内全額支付。第26条土地赔偿费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贴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贴费支付給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贴费支付給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贴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认可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花费。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贴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