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不到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超过600元。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该标准双倍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