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赠品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从《合同法》来解释,商家承诺购物送赠品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做出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商家就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赠品也是商品,因此商家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赠品,同时要保证赠品的质量。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表述中并没有排除包含赠品,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获得赠品,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一种消费关系,如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对其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如今,各商家的促销活动越来越多,促销的方式也越来越丰富,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栖霞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赠品促销一般不体现在发票或购物票据上,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最好保留商家促销宣传单据、赠品与所购买商品的包装,也可以采取拍照, 或者要求商家在发票上写明赠品的名称、型号等方式予以取证,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如果发现赠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无”产品或质量不合格等,可以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赠品作为商业赠与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因为商业赠与是买方必须先行购买卖方商品,并且在支付对等的价格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可见,附赠行为与销售行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究其实质仍是一种有偿买卖的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商场既存在违约行为,也存在侵权行为,法律上称为“加害给付”。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商场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两项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李某的选择请求权的权利,即李某可以主张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亦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商家的赠品也是商品,赠品质量不合格,责任当然不能免,商家承担侵权责任是对于商家诚信的矫正,是对市场经济的法制保障,是对社会和谐的有力维护。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表述中并没有排除包含赠品,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获得赠品,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一种消费关系,如赠品有质量问题,同样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