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离世了,留下一张不知道密码的银行卡,能够按以下方法取到里面的钱:
(1)存款人丧命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组织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办继承权证明书,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持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组织凭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裁判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输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已丧命,但存单拥有人无向储蓄组织申明遗产继承经过,也无持存款所在地法院裁判书,直接去储蓄组织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组织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惹起的存款继承争持,储蓄组织不负职责。
(3)在外国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等在国内储蓄组织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丧命,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丧命证明向储蓄组织所在地的公证申请继承证明书,储蓄组织凭此解决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
(4)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存入我国储蓄组织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手续按与我国公民存款相同解决。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具体限定解决。
(5)继承人在外国,可凭存款人的丧命证明和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定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正机关申请解决继承权证明书,储蓄组织凭此解决存款过户支取手续。
(6)存款人丧命后,不能评继承人又无遗愿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限定,属全民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家所有。属集体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人,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