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
(一)》第一条的限定,过失惹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失火罪,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丧命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导致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表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表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限定第十五条限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限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