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应根据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具体宅基地政策而定,以陕西省为例,该项是包括在内的,具体能够参照如下: 《陕西省乡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严格实行乡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限定。乡村宅基地表积的准则:平原每户不超出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出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出267平方米(四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限定的乡村宅基地的具体准则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准许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准许供应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