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