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伤需附以下有关材料
1.《南京市职工工伤(亡)、职业病申报表》;
2.《劳动合同》
3.现场见证人证明、当事人自诉、职业病详细经过的内容;
4.医疗机构的伤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证、身份证的复印件;
5.属“工作紧张”的,企业需提供有关加班加点或超负荷工作的证明材料;
6.属“因公外出”的,企业需提供有关因公外出材料,如派出原因、地点、时间、往返路线等;
7.属“履行职责”的“抢救、救灾、救人”等情形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有权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部门、企业保卫部门的文书性证明;
8.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协议书;属“交通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文件;属“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职工上下班正常行驶路线、交通方式的情况说明;
9.属“因公外出期间或在抢救救灾中失踪”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结论(复印件);
10.如伤者系借用人员或实习学生的,需提供借用协议书、合同书,或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签订的实习协议书(复印件);
11.其他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三、受理与认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对不符合申报工伤认定条件的,经研究后出具《不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