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有经过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2005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也重申了这一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也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乡、镇、村、组签订协议,圈占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违反上述规定所签订的协议一律无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