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限定:
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
2.80米;
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米;
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米;
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表净距不应低于
1.90米,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而制定的,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准则的商品房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买受人当然也能够拒却交房。就层高而言,在《住宅设计规范》中限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
2.80米”,该限定表明在层高问题上应予稍有选择,即并非层高必须为
2.80米,但是“室内净高”却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