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晚育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