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跑至人轻伤的,要负意外全部职责,还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行驶罪】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行驶罪】在道路途行驶机敏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酗酒行驶机敏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出限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限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敏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做法负有直接职责的,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有前两款做法,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限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意外后当事人逃跑的,逃跑的当事人承受全部职责。但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也有犯错的,能够减轻职责。 当事人有意破坏、虚构现场、毁灭证据的,承受全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