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承受相应的给付职责。
一、当事人诉讼,首先应提交诉讼书,并按另一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两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纪、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诉讼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诉讼事实、借口,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诉讼应提交下列手续:
1、原告主体资格的手续。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手续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借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手续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要求的,解决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花费,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议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准许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置。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花费,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