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存在《劳动法》第四十二条限定的情形,加班到十二点班是违法做法。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商量一致的情况下,能够安排加班,但每日不得超出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时。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一小时;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意外或者因其他原由,胁迫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